当地居民自主参与当地的政治称为地方自治,进行地方自治的单位称为地方公共团体。日本的地方自治中存在独立于国家的地方公共团体,对其各自赋予充分的自治权。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
一、地方自治的原理
地方自治被称为“民主主义的学校”。这是由于居民容易参与政治,也易于对处理身边的问题产生兴趣。日本的地方自治由“团体自治”和“居民自治”两个原理构成。
团体自治:团体自治原理指地方公共团体独立于国家,具有自主负责团体事务(地方行政)的职能。
居民自治:居民自治原理指当地居民基于自身的意愿和责任参与地方行政。
二、地方自治的机制
1.地方自治的机制
地方公共团体分成被称为地方议会的表决机关和根据该表决机关的决定实际推进行政的执行机关。
地方议会有都道府县议会和市町村议会,议员由居民直接选举选出,实施一院制,任期4年。议会包括每年召开4次以内的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议事原则上公开。
执行机关设置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作为行政长官,还有副知事、副市町村长作为辅助机关。行政长官,即地方首长由居民直接选举选出,任期4年。
2.地方议会、地方首长的工作和权限
议会负责制定、修正、废止条例,决定预算,监督地方行政等。地方首长负责自治事务(地方独自的工作)、法定受托事务(国政选举、户籍事务等)的执行、条例的执行、议案及预算的提出、地方税的征收等工作。
地方首长对议会表决的条例、预算拥有否决权。此外,议会拥有对地方首长做出不信任决议的权限,地方首长拥有解散议会的权限。议会做出不信任决议时,地方首长可以在10天以内解散议会。
三、地方财政
1.岁入(年度收入)
地方自治收入的核心,是都道府县税及市町村税等地方税。但是,仅靠地方税有时不够,因此用中央政府拨付的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借用居民资金的地方债等来弥补不足。
2.岁出(年度支出)
主要的岁出有学校教育费、社会教育费、民生费(儿童福利、老人福利等)、国土开发保全费、卫生费等。
四、居民参与地方自治
1.议员和地方首长的直接选举
居民可以通过直接选举选出地方议员和地方首长。
2.居民的直接请求权
为了将居民的意志反映到地方自治中,对于民赋予直接请求权,包括:关于条例的制定、修正、废止请求(倡议权);解散议会的请求、行政首长及议员的解职请求(罢免);对地方公共团体的监察请求等。
3.居民投票
国家以特定的地方公共团体为对象制定法律时或针对当地的重要问题的提案,由居民进行投票。仅适用于一个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定法律即使在国会上表决通过,如果当地居民的过半数不赞成,该法律也无法成立。
4.居民运动
日本的居民运动在公害(污染)、物价上涨、各地发展差距等问题凸显的20世纪60年代后半发展到顶点。表现方式有请愿、陈情、示威、接触议员、通过媒体进行舆论呼吁等。近年来,监视行政及处理问题的监察员制度、居民自主的NPO(民间非营利团体)等活动也处于活跃趋势。
五、地方自治的改革
1.地方分权改革
2000年实施的475项法律构成的地方分权一揽子法的目的是将国家和地方自治体的关系由原来的中央集权型的“上下关系”改为地方分权型的“对等关系”。
具体包括:提高地方自治体的自治事务的比例及权限转移;为增加地方的自主财源而扩大独自课税权限等。目的在于确保地方自治体的自立性。
2.财政再建
作为财政改革的一环,地方交付税的削减、国库补助负担金(辅助金)的削减、从国家到地方转移税源的“三位一体改革”(2002年~2005年)取得进展。
3.市町村大合并
为了削减人工费等地方支出的成本,见晴国家长期的补助金负担,从1999年4月到2010年3月,对3200个市町村进行合并,减少到约1700个。
本文出自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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